說明:
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高(三)字第1112204435號函,修正旨揭規定第三點如附件。

二、 教職員工出國,依本校現行請假決行權責之相關規範辦理。

三、 本項業務與SDG3連結:良好健康和福址。

四、 業務聯絡人:人力資源處秘書葉宜靜,電話:229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