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本處110年5月14日、110年9月13日及111年5月5日OA函辦理。

二、防疫加班於7-8月補休者,時數改以2.5倍核計。為確保各單位能夠正常運作,同仁於7-8月補休之時數上限為110小時。各單位人員之休假情況,由一、二級單位主管控管。

三、為辦理上述補休時數加乘計算,將於6月30日13時進行防疫加班未休時數結算,結算後已休之防疫加班時數則無法申請調整。

四、依本校職員加班作業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,申請補休假,每次應以「小時」為單位。防疫加班補休期限至111年8月底,未能於補休期限前休畢者,視同放棄。

五、本項業務與SDG8連結: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。

六、業務承辦人:職能福利組馮心萍,分機2264。